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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三羊马(001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3-09-05 23: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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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体育(JN)官方网站-APP手机版下载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 报告》、《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三羊马(重庆)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发行人于 2023年 8月 26日出具的《三羊马(重 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与会董事和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董事会作出授权,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且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并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目前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 1月 6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在全面注册制规则实施之后,2023年 2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2023年 3月 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明确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拥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的相关资料、三会文件和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募集资金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及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预案》,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362.57万元、4,752.99万元、1,578.80万元,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231.45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债的一般票面利率,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用于三羊马运力提升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并通过,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络信息进行查询,发行人系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签订的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相关财务制度、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合同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声明、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向深交所提交的声明及承诺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募集资金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三羊马运力提升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明确,募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新增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三羊马运力提升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内控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预案》,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362.57万元、4,752.99万元、1,578.80万元,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4,231.45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债的一般票面利率,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近三年公开披露信息、《审计报告》、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570.60万元、4,322.31万元和 832.82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分别为 11.94%、8.04%和 1.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利率、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金诚国际就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项目签署的《信用评级委托合同》,发行人已聘东方金诚国际为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信用状况进行首次及跟踪评定;东方金诚国际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出具了评级报告,三羊马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的结果为A+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1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且不得向上修正。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述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邱红阳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0,150,000股,持股比例为 62.66%,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本变更均按照变动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持有发行人 5%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持有发行人 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股东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业务合同、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其经营范围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是围绕主营业务进行的,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主要通过公铁联运方式为汽车行业和快速消费品行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并清算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和条款。

  3、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环保、国土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到期债务未偿付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可能导致发行人解散并清算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方面的法律障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 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 包叁级(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 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 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车零 部件。(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 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 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外,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如下: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货物仓储(危品除外)、装卸、配送;铁路运输 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取得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后,按核定的项目和时限经营)

  一般项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运专用运输(以 上两项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 营);国际货运代理;联运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包装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利用互联 网零售汽车及其零配件;汽车及零配件维修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销售;汽车租赁(须取得相关行 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二手车经纪;再生 资源回收(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 事经营);洗车服务;停车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 经营),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润滑油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进出口代理,建 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 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 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餐饮管理;住房租赁;物业服 务评估;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装卸搬 运;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创业空间服务;科技 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总部管理;柜台、摊位出租; 商标代理;税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 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一般项目:酒店管理;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 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联运服务;市场管理;物业 管理(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以上范围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注:2022年 12月 12日和 2022年 12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的议案》,因经营需要,公司拟设立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尚未设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林业产品销 售;木材销售;木材加工;木材收购;化肥销售; 肥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 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 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流信息咨询、装 卸服务;仓储库房租赁;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 务;动产质押物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咨询服 务;集装箱及其使用机具的设计、制造、销售、租 赁;高新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有色金属、钢材、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 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起吊运输机具;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 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南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 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 快速充电站;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现任董事为邱红阳、周淋、周超、任敏、李刚全、左新宇、刘胜强、胡坚;监事为刘险峰、邱红刚、邵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周超(总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餐饮住宿服务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 11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主要关联方签署采购协议。

  定州铁达因 2020年 9月和 10月分别举办供应商洽谈会需要,向体娱星采购相关的会展会务服务,采购价格为双方在协议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所提供的担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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