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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688155):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jn江南体育app

2023-05-18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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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年 11月 28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年 1月 19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的要求,于 2023年 3月 1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修订稿)》”,于 2023年 3月 3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修订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的律师工作报告》鉴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年 4月 28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644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行人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法律意见(修订稿)》《律师工作报告(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一)修订稿》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法律意见(修订稿)》《律师工作报告(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一)修订稿》含义一致。

  上会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年 4月28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6448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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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上会会计师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3)第 6462号《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

  (2)根据上会会计师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3)第 6448号《审计报告》,上会会计师已就发行人 2022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先惠技术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

  ( 3)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并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主体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

  (5)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问卷。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情形。

  (6)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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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全体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本所律师查阅了晶徽投资最近一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档案、《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修订稿)》《法律意见(修订稿)》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晶徽投资存在 1名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 3月,有限合伙人谭志平因离职将其持有晶徽投资 2.1622%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 4万元、实缴出资额 4万元)以人民币 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合伙人何佳川。上述变更经晶徽投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德国先惠法律意见》《捷克办事处法律意见》《美国先惠法律意见》、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经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查阅了福建东恒原股东林陈彬、彭坤源的调查问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鉴于福建东恒原股东近亲属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与福建东恒发生关联交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下企业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产销、加工:包装材料、 纸制品、金属材料、五金 制品、塑胶制品、电子电 器零配件;销售:石油制

  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 (含废旧金属回收);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一般 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 制品制造;密封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 类专业设备制造);模具 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 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 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搬运;五金产品研 发;汽车零部件研发;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溧阳凯利最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布的公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法律意见(修订稿)》《律师工作报告(修订稿)》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情况及新增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经发行人于 2022年 12月 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拟于匈牙利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SK NEW ENERGY TECHNOLOGY MIDDLE EUROPE Co., Ltd”(中文名称“先惠新能源技术中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万欧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和集成自动化制造系统,研发、设计和制造自动化设备和生产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进出口业务,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业务”。

  2023年 3月 7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99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3年 1月,溧阳凯利的法定代表人由林立举变更为石增辉。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等资料,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购销商品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注 2:福建元晟包含了福建元晟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元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jn江南体育app,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商品主要为数据采集系统、工控机、金属加工件等,销售价格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与同期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相似商品的价格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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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前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占比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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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 7月,溧阳恒动与溧阳晟达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溧阳恒动向溧阳晟达租赁位于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西街618号G1栋3楼,面积为1,270.35平方米的工业用房,租赁期限自 2022年 7月 15日至 2023年 12月 14日,年租金为 243,907.20元。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租赁合同并通过 58同城网站()对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了比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溧阳恒动与关联方之间的租金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资产出售合同、支付凭证,并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 12月,福建东恒与宁德金睿达签署了《设备转销合同》,约定福建东恒将其名下汽车以不含税价格 19,710.72元出售给宁德金睿达。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福建东恒系参照出售时点资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及二手市场评估价格处置,且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议案的董事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资料,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年 12月 9日,福建东恒与溧阳亿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溧阳市码头西街 618号 16幢 101室、301室,面积分别为 2,357.55平方米、2,317.09平方米的厂房分别以 593.86万元、583.6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溧阳亿鑫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房产出售价格系参照上海加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年 5月 18日出具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宁德东恒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房产账面净值,价款已支付完成,上述出售房产已于 2023年 4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克办事处一项租赁房产租赁面积增加,新增后的租赁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6项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 14项、外观设计专利 2项,具体情况如下:

  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子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22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3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 1项至第 5项软件著作权均系昆仑京测自上海昂赢处受让取得,除此之外,其他软件著作权均系发行人子公司自行申请取得,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对该等软件著作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子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抽查了部分重大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年 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 360,451,434.02元、累计折旧49,903,806.49元、净值为 309,293,876.48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买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长沙先惠招商银行账户曾存在 459,040.80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的情形,冻结原因系长沙先惠与四川丰瑞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前保全,该案件已于 2022年 7月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因长沙先惠经办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手续。

  2023年 3月 1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 1402民初 1499号之三《民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银行贷款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框架合同以及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署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及授信协议,该等合同的主要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确认收入或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2022.08.03- 2024.08.02 (固定资产 贷款期限 5 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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